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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电投规章〔2021〕15 号)

2022.04.11

  国家电投规章〔2021〕15 号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总部机关、所属单位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集团公司总部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宣传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集团公司新闻发布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第八条 法律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九条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资本管理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和公开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为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员工人数、主营业务等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情况;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七)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七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外部新闻媒体;

  (四)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宣传册等。

  第二十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保密办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依法依规公开、主动公开);

  (二)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将公开信息送保密办审查后送综合管理部门;

  (四)综合管理部门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核对后,送法律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无误后,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签;

  (五)对送集团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文稿,各起草部门和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六)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由新闻中心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涉及集团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对于经风险评估公开后可能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电投规章〔2016〕第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