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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煤炭市场签中长期合同 将加入浮动价机制
来源:华夏时报作者:日期:17.11.17

  为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签订中长期合同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休现,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

  同时,《通知》要求,2018年煤炭市场将继续实行“基准价+浮动价”的价格机制,长协基准价或维持2017年水平不变。同时,2018年长协合同数量占比将达75%以上。

  “国家推动了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并确定了基础价加浮动价的定价机制。”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表示,从目前情况看,大型煤炭企业中长期合同兑现率在90%以上,价格较稳定,符合发改委的预期。

  在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方面,发改委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其中,定价机制包括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三类。

  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要求,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要求,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结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要求,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水平。通知还要求,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建立动态信用纪录,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8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在12月中旬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频频出台政策稳定市场。早在今年4月初,发改委下发过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企业加快签订和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确保签订的年度中长期合同数量占供应量或采购量的比例达75%以上,并对签约量比例低于75%的,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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